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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友大方給錢,是借是送? 餐飲設備回收多虧微信作證
摘要:日常生活中,普通人免不瞭與他人進行錢款往來,記得“親兄弟明算賬”哦。凡事講法律,才會大傢有保障。
■廖木興/制圖
本期論語
日常生活中,普通人免不瞭與他人進行錢款往來,記得 親兄弟明算賬 哦。凡事講法律,才會大傢有保障。
戀愛中的男女有錢款往來很正常,不過一定要賬目分明,否則一旦分手就說不清瞭,分分鐘 賠瞭夫(人)又折兵 。
2014年4月,37歲的男子榮某(化名)在一次朋友聚會上認識瞭29歲的秦某(化名),兩人逐漸發展為戀人關系。同年12月,秦某稱與他人合夥投資開餐館,向榮某借款10萬元。2015年5月至7月,秦某以借款炒股為名向榮某借款共計22.2萬元。2016年1月,秦某以股市被套需補倉為由,又向榮某借款10萬元。這3年,秦某向榮某借款總計42.2萬元。
其後,榮某與秦某感情逐漸疏台中二手餐飲設備估價遠,爭吵不斷,最後分手。分手後,榮某多次向秦某催討所借款項,但秦某認為該款項是兩人戀愛的共同支出以及榮某對秦某的贈與,不同意返還。雙方由此產生爭議,榮某於是將秦某告上法庭,要求秦某歸還借款42.2萬元及相關利息。
在法院上,榮某和秦某對42.2萬元是否為借款各執一詞。秦某確認其收到這42.2萬元,但認為該款項不屬於借款。她說,她有穩定的工作,收入較高,沒必要向原告借款。且雙方沒有簽訂任何借款合同,榮某的銀行轉賬憑證也沒有附言備註就是借款。該款項事實上是用於兩人在戀愛期間的共同消費支出及秦某為榮某支付的消費支出,還有一部分是榮某對秦某的贈與,是榮某基於戀愛關系自願給付的,因此請求法院駁回榮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榮某則堅稱42.2萬元均屬於借款,並提供瞭兩人過往台中二手冰櫃回收的微信聊天記錄進行證明。根據聊天記錄顯示,秦某曾有以下聊天內容: 我現在沒錢還你,回去也隻能先給你打欠條,還有什麼都一次說瞭吧 已經還瞭6666(元)其他的會盡快還你 都給你,反正是你的錢 。
地點: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結果:法院認定秦某所得款項為借款,須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榮某償還貸款本金42.2萬元及利息。
依據:主審法官趙心晶指出,原告向被告轉賬10萬元、7萬元、5萬元等大額資金,不符合一般消費支出的特征,而且被告在微信中也使用瞭 沒錢還你 打欠條 是你的錢 等詞匯,表明雙方為借貸關系。其次,贈與法律行為的成立取決於贈與人同意,並無需受贈人給付對價的情形下單方面無償交付贈與物,因此贈與的意思表示應當明確,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交付財產的行為本身並不能當然推定有贈與的意思表示。另外在本案中,原告在向被告交付款項時並沒有明確贈與的意思表示,且被告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有贈與的意思表示,故作出如上判決。
(黃瓊 羅文君)
摘要:日常生活中,普通人免不瞭與他人進行錢款往來,記得“親兄弟明算賬”哦。凡事講法律,才會大傢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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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論語
日常生活中,普通人免不瞭與他人進行錢款往來,記得 親兄弟明算賬 哦。凡事講法律,才會大傢有保障。
戀愛中的男女有錢款往來很正常,不過一定要賬目分明,否則一旦分手就說不清瞭,分分鐘 賠瞭夫(人)又折兵 。
2014年4月,37歲的男子榮某(化名)在一次朋友聚會上認識瞭29歲的秦某(化名),兩人逐漸發展為戀人關系。同年12月,秦某稱與他人合夥投資開餐館,向榮某借款10萬元。2015年5月至7月,秦某以借款炒股為名向榮某借款共計22.2萬元。2016年1月,秦某以股市被套需補倉為由,又向榮某借款10萬元。這3年,秦某向榮某借款總計42.2萬元。
其後,榮某與秦某感情逐漸疏台中二手餐飲設備估價遠,爭吵不斷,最後分手。分手後,榮某多次向秦某催討所借款項,但秦某認為該款項是兩人戀愛的共同支出以及榮某對秦某的贈與,不同意返還。雙方由此產生爭議,榮某於是將秦某告上法庭,要求秦某歸還借款42.2萬元及相關利息。
在法院上,榮某和秦某對42.2萬元是否為借款各執一詞。秦某確認其收到這42.2萬元,但認為該款項不屬於借款。她說,她有穩定的工作,收入較高,沒必要向原告借款。且雙方沒有簽訂任何借款合同,榮某的銀行轉賬憑證也沒有附言備註就是借款。該款項事實上是用於兩人在戀愛期間的共同消費支出及秦某為榮某支付的消費支出,還有一部分是榮某對秦某的贈與,是榮某基於戀愛關系自願給付的,因此請求法院駁回榮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榮某則堅稱42.2萬元均屬於借款,並提供瞭兩人過往台中二手冰櫃回收的微信聊天記錄進行證明。根據聊天記錄顯示,秦某曾有以下聊天內容: 我現在沒錢還你,回去也隻能先給你打欠條,還有什麼都一次說瞭吧 已經還瞭6666(元)其他的會盡快還你 都給你,反正是你的錢 。
地點: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結果:法院認定秦某所得款項為借款,須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榮某償還貸款本金42.2萬元及利息。
依據:主審法官趙心晶指出,原告向被告轉賬10萬元、7萬元、5萬元等大額資金,不符合一般消費支出的特征,而且被告在微信中也使用瞭 沒錢還你 打欠條 是你的錢 等詞匯,表明雙方為借貸關系。其次,贈與法律行為的成立取決於贈與人同意,並無需受贈人給付對價的情形下單方面無償交付贈與物,因此贈與的意思表示應當明確,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交付財產的行為本身並不能當然推定有贈與的意思表示。另外在本案中,原告在向被告交付款項時並沒有明確贈與的意思表示,且被告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有贈與的意思表示,故作出如上判決。
(黃瓊 羅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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